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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全文转发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近日公布试行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并登载了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的重要批示。段副部长在批示中做了如下指示:《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的公布实施,是律师规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几位局领导、协会领导和全市律师努力研究探讨的一项重要理论成果。它的公布试行必将对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强化两结合的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望发动全市律师认真学习、讨论,积极贯彻落实。另外,也请律公司、全国律协将这个规范转发全国,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参考。